(2016)沪0120民初1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鑫与上海观赋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上海观赋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0297号原告黄鑫,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观赋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法兴。原告黄鑫与被告上海观赋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观赋艺术品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收取原告高额服务费,然仅数月就无法联系到被告,其实际经营地亦人去楼空,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诈骗,要求本院移送公安机关��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