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禾田、孙怀水与刘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禾田,孙怀水,刘玉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764号原告:孙禾田,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孙怀水,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刘玉民,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孙禾田、孙怀水与被告刘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禾田、孙怀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禾田、孙怀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禾田、孙怀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孙禾田、孙怀水负担。审判长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