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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都与郑秀琴、王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都,郑秀琴,王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陈都,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郑秀琴,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被执行人王宝华,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都与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缴纳执行款7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另案查封了登记在王宝华、郑秀琴名下的龙港镇锦绣名园画意轩3幢1单元501室房屋、查封了王宝华名下金乡镇黄金河村黄金河路116号房屋,查封了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屋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秀琴、王宝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