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夫,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
申请执行人:唐国玉,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
被执行人:蒋新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徐淑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夫、唐国玉与被执行人蒋新佳、徐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8)双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蒋新佳、徐淑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夫、唐国玉于199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林一、唐培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新佳、徐淑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夫、唐国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新佳、徐淑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明夫、唐国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三忠
审判员 邓江跃
审判员 陈顺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