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佐玉军与杨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玉军,杨文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25号原告:佐玉军,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杨文林,男,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玉军诉被告杨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佐玉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佐玉军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文林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