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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佐玉军与杨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玉军,杨文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25号原告:佐玉军,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杨文林,男,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玉军诉被告杨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佐玉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佐玉军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文林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