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725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金地物业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伯凯,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夏,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丽,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5.3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