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应文与张秀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应文,张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233号申请人何应文,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临邛镇。被执行人张秀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应文与被执行人张秀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应文与被执行人张秀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第一笔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倩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