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凡正与赵阿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阿丽,王凡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阿丽,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鼎宴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凡正,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阿丽因与被上诉人王凡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诉房屋的权属纠纷已在诉讼过程中,涉诉房屋的权属存有争议,被上诉人王凡正是否有权在本案中作为房屋权利人主张返还处于待定状态,故本案应以另案关于涉诉房屋确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阿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