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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梁健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梁健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丽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南,男,该行员工。被告:梁健宇,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梁健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罗延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绮霞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