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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军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军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军伦,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军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