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某,务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城阳区看守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于2016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致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南某在互联网上创建“88韩国影城”免费视频网站(注册域名“88zxoa.com”),网站同时链接“艾米商城”网上营销平台和巨鲨广告联盟旗下有偿挂载广告端口。为增加访问量,南某于2016年4月20日前后在网站上开设名称为“禁区”的栏目,在栏目内采集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吸引网友观看。至2016年5月11日,发布淫秽视频数量经鉴定为103部,南某获取广告收益6405元。案发后,被告人南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南某在互联网上创建“88韩国影城”免费视频网站(注册域名“88zxoa.com”),网站同时链接“艾米商城”网上营销平台和巨鲨广告联盟旗下有偿挂载广告端口。为增加访问量,被告人南某于2016年4月20日前后在网站上开设名称为“禁区”的栏目,在栏目内采集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吸引网友观看。至2016年5月11日,发布淫秽视频数量经鉴定为103部,南某获取广告收益6405元。案发后,被告人南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南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5元,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从注册网站勘验涉案淫秽物品情况;扣押清单,证实从南某处扣押电脑一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南某辨认现场情况;淫秽物品鉴定书,证实涉案103部影音视频为淫秽物品;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南某在网上开了一个电影网站,提供一些韩国电影的事实;被告人南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该注册创建“88韩国影城”,为增进访问量于2016年4月份开设“禁区”栏目,在该栏目内发布大量淫秽视频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处罚;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南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南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仲雷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李明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