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施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礼,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霖,总经理。被执行人罗礼。被执行人施玉。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玉、罗礼借款合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51899.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