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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长峰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峰,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前新村。经营者:王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刘长峰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长峰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未到庭进行答辩,庭后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975元及利息共计7117.5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长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刘长峰在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处赊购种子化肥,并于2014年3月26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所欠4875元种子款于2014年12月末还齐,后被告刘长峰始终未偿还该笔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刘长峰主张其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刘长峰主张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在其购买种子化肥时向其保证产量能够达到每亩1500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欠据是被告刘长峰自愿出具的,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被告刘长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长峰应当按照与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约定将所欠种子化肥款于2014年12月末还齐,却至今未还,故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刘长峰偿还欠款487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刘长峰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欠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刘长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上述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逾期罚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故本院酌定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可向被告刘长峰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据此计算欠款4875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产生逾期违约金486.2元,故对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要求被告刘长峰支付逾期违约金2242.5元的请求,本院仅支持486.2元以及欠款4875元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刘长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欠款4875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86.2元以及欠款4875元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刘长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以与上诉人刘长峰存在买卖种子、化肥产生欠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刘长峰依据欠据返还货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举示欠据一张,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各一份。上诉人刘长峰辩称其2014年种地所用的种子及化肥均是从贯磊处购买的,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向一审法院举示购买种子、化肥的信誉卡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刘长峰于2014年3月26日从被上诉人处赊购价值4875元种子及化肥,虽向法院提交欠据一份,但上诉人刘长峰对该证据予以反驳,称其2014年4月8日是从案外人大庆市大同区贯磊化肥经销处赊购的价值4875元的种子及化肥,被上诉人出示的欠据是其给大庆市大同区贯磊化肥经销处出具的,欠据上虽有上诉人的签字,但签字时欠据上没有加盖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印章并书写“收款人田守发”字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并向法院提供反证即赊购种子及化肥当日大庆市大同区贯磊化肥经销处为其出具的化肥种子销售信誉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仅向法院提供了欠据一份,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上诉人对此提出了反证,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向其赊购种子及化肥的法律事实,因被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主张,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长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志晶审 判 员  刘 放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奕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