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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衡志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志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80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志,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凤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辩护人丁燕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志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10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志及辩护人丁燕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衡志在明知安徽省蚌埠市宝业物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介绍安徽省蚌埠市宝业物资有限公司为金文标(已判刑)开具了受票单位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价税合计9000011.28元。案发后,被告人衡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衡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衡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内部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砼加工合同、民事判决书、记账凭证、工程款报销凭证、工资表、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王龙军、陈成、丁小勤、许猛、金文标、袁保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衡志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衡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衡志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衡志自首、立功等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衡志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丁燕萍建议对被告人衡志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衡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