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素绒与钟永生、罗润红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7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绒,钟永生,罗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788号原告:郑素绒,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钟永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润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绒诉被告钟永生、罗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绒撤回对被告钟永生、罗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郑素绒承担。审 判 长 周 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