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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根平与杨子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平,杨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根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子兵,住安徽省广德县。杨根平申请执行杨子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子兵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