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谈云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云榜,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谈云榜。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南塔路。法定代表人何国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谈云榜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谈云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刘传兵协商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中段大宅院第1栋1单元802号、701号房屋备案到案外人刘传兵名下(合同备案号码:2014112800004、2014121600058),用其偿还借款本息,扣减相关费用后,多余部份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谈云榜,用于偿还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谈云榜的借款,申请执行人谈云榜亦表示同意。现因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负债经营,经查询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谈云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谈云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谈云榜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谈云榜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