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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亚清与刘殿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清,刘殿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493号原告王亚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刘殿财,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清与被告刘殿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亚清承担。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忠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