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亚清与刘殿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清,刘殿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493号原告王亚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刘殿财,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清与被告刘殿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亚清承担。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忠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