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海瑞与刘玉华、宋殿华、刘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瑞,刘玉华,宋殿华,刘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金海瑞,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玉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宋殿华,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瑶,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原告金海瑞与被告刘玉华、宋殿华、刘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车库一座抵顶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