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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307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方某1,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间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方某3的抚养归属由方某3决定。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起亚轿车一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方某2,现年20岁,生育儿子方某3,现年16岁。我与被告婚后开始夫妻感情还可以,从2004年开始,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被告爱喝酒,喝酒以后打我和孩子。2016年8月,我与被告闹矛盾后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被告方某1辩称,1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抚养费不用原告负担。我们是有一辆汽车,如果离婚同意分割。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儿方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方某3,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起亚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对待婚姻问题应当慎重,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儿一女,应有一定夫妻感情,即便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也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进行处理,而不应动辄诉诸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1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