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龙,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太和县;李锋,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龙与被执行人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李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222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