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拓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58号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马某某,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告拓某某,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