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淮安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66号。负责人邱祖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该行新区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该行新区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天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由于该类型案件较多,从扣款中支付了该案申请执行人40000元,对余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表示将陆续还款,暂不处置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淮安城置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及扣划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科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