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352号原告:杨小华,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代理人:顾美玲,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炜,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华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华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25元,减半收取5662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诉讼费9932元,由原告杨小华负担。审 判 长 蔡 蓉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李月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