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于清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赵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四林、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89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