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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60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代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