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驰与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驰,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7730号原告:李驰,男,1987年4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凉水河路8号3层318室。原告李驰与被告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泽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泽居公司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次股东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历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所有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事实与理由:泽居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驰系泽居公司股东,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的60%。由于泽居公司长期以来未能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能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李驰,因此李驰委托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28日向泽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泽居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历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历年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并复制。但泽居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上述材料。被告泽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泽居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李驰系被告泽居公司股东,认缴出资6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比例60%。李驰委托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2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泽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复制泽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历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所有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泽居公司至今未向李驰提供上述材料。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李驰作为泽居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泽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李驰已经向泽居公司发出了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的律师函,但泽居公司并未向李驰提供相应资料供其查阅,亦未给李驰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因此,对李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提供给李驰查阅、复制。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市草根泽居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