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8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8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永泽。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立贵。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及房屋,本院已查封,但均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0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