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与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828号原告: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诚。被告: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亭玉。原告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原告深圳市携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毅(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