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项金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项金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特28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186号。负责人:李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项金海,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赵文春,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项金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人劳仲案字[2016]第2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述称: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申请人于2009年3月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电信业务服务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关系应是委托代理关系。原审仲裁只认定2008年至2012年1月28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自2012年1月28日之后开始形成劳动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第2条裁决的事实前提是2012年2月至2015年9月申请人没有办理养老补缴费用手续,该事实认定不清。根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项金海从2015年1月开始至2015年9月期间已经在仙居县社保局缴纳过养老保险,所以第二项裁决缺少事实依据,也无法最终执行。三、仲裁程序违法。本案并不符合一裁终裁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数额远远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也不是单一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四、本案审理的前提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申请人在原仲裁答辩中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法律规定,对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提出确认之诉,原仲裁裁决简单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超出了原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剥夺了诉权。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也是错误的。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终止时间点并不是认定的2015年9月份,认定该时间点也没有法律依据。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就已经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被申请人本人于12月30日签收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这些时间与原仲裁的时间点有重大不符,因此属认定事实错误。五、裁决支付失业保险金系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失业的情形。请求撤销仙人劳仲案字[2016]第29号裁决。项金海辩称,申请人的第一点事实理由以及三、四、五三点理由,不应当在本案中提出,应当在仲裁时提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本身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被申请人的服务部和场所都是申请人成立的,且申请人也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是客观真实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代缴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因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缴纳但申请人不予缴纳,故被申请人代扣代缴,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办理相应补缴手续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费用,2012年1月至2014年均没有办理相应手续。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工资、医疗费用的,金额是不超过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第一项裁决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标准,且应当以仲裁庭裁决的金额为准,仲裁庭的一、二项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规定。综上,本案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应申请费,应予驳回。本案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审查认为,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人劳仲案字[2016]第29号裁决第一项为: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项金海经济补偿金1400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6078元,因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上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十二个月的金额,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该裁决第二项为: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按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职工基本养老补缴规定,为项金海办理2012年2月至2015年9月的养老补缴费用手续(个人自负部分由项金海负担,该项裁决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事项,并不违法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违反仲裁程序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要求撤销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人劳仲案字[2016]第2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