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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曾进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曾进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26号之一原告: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齐河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文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进崧,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曾进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中平审  判  员 李兴召代理 审 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兼) 王 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