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杰,黄春忠,叶小兰,叶谋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623号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泉别墅36号。法定代表人:侯维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怡,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11号(第三层315-4室)。法定代表人:石杰。被告: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迎福里37号315。法定代表人:石杰。被告:石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谋宏,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石杰、被告黄春忠、被告叶小兰、被告叶谋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