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民特26号申请人潘某。法定代理人潘庆明,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申请人潘某祖父。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潘某称,李坤系申请人潘某的母亲,申请人潘某的父亲潘建新于2014年11月17日因病去世。李坤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坤失踪。经审理查明:李坤,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区××相××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潘某的母亲。2013年8月,李坤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其家人报警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潘某申请宣告李坤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坤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潘某作为李坤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李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