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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广庆与曹文国、沛县亚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庆,曹文国,沛县亚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71号原告:朱广庆,农民。被告:曹文国,农民。被告:沛县亚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丰乐村大堤西侧。法定代表人:曹文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广庆与被告曹文国、沛县赛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朱广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广庆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