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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秦燕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燕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5号罪犯秦燕飞,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4月30日作出(2001)桂市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燕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890元。被告人秦燕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9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30日、2010年8月5日、2012年11月8日、2015年2月16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刑四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秦燕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六个���,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燕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5.5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其户籍所在地的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上全村民委员会、桂林市临桂区司法局临桂镇司法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社会事务管理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燕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燕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