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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洁希、秦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洁希,秦雪平,丁治兰,刘景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874号之一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被告:李洁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秦雪平,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丁治兰,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景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洁希、被告秦雪平、被告丁治兰、被告刘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琪审判员  崔莹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