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洁希、秦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洁希,秦雪平,丁治兰,刘景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874号之一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被告:李洁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秦雪平,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丁治兰,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景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洁希、被告秦雪平、被告丁治兰、被告刘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琪审判员 崔莹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