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彩霞与王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霞,王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146号原告:蒋彩霞。被告:王其权。原告蒋彩霞与被告王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彩霞,被告王其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其权偿还欠款5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王其权从我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并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当我向王其权讨要债务时,王其权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王其权辩称:我向蒋彩霞借款5万元是事实,我和蒋彩霞原来是夫妻关系,2012年离婚后的半年左右,蒋彩霞想和我复婚,回来后我们在一起生活了一年,我提出买车,她拿给我5万元。后来她离开了我,现在就提起了该5万元借款的诉讼。这个借款我愿意偿还。我和蒋彩霞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孩,我自己的收入不高,还要抚养小孩,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和蒋彩霞协商处理。原告蒋彩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王其权于2013年8月1日向其出具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其权于2013年8月1日向蒋彩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蒋彩霞伍万元整(¥5万),利息壹分(1分)”,王其权在该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后蒋彩霞索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蒋彩霞与王其权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蒋彩霞依法可以随时主张。王其权在蒋彩霞作出主张后未及时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还款利息的责任。综上,蒋彩霞现要求王其权给付借款5万元,支付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其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蒋彩霞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其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玉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利率不得违反���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