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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林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778号原告:重庆林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87号富渝大厦1幢13-8。法定代表人:秦仕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芹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平。本院在审理重庆林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