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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旭升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旭升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旭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9488249-2。法定代表人徐国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城北)。关于江西旭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40号等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为:鄱阳镇字第10520901号,即位于鄱阳镇天鹅文惠苑1幢101、201号商铺以及1幢102、202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赞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