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施慧、张业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慧,张业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施慧,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张业加,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慧与被执行人张业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温平商初字第16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业加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6幢39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6幢3901室房屋部分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业加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6幢39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