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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会珍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会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578号原告徐会珍。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1236689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71号平安银行南头大厦5楼、7-10楼、15楼、17楼。负责人曾宽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会珍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会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会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徐会珍预交),由徐会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