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庄天成与陈兴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天成,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942号申请执行人庄天成,男,2005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兴国,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1002室。负责人高丰,副总经理。庄天成申请执行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天成以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兴国、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