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冬古、谭金秀等与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1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冬古,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江门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秀,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住江门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江门市北郊天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第二医院向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赔偿损失1067558.23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二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二医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第二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受害人唐利芳于2013年4月6日××4楼高处坠落,立即送往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第二医院的医生并没有为受害人进行过细心全面的检查服务,只是简单做了头部、上腹部CT检查。在受害人的CT报告显示存在问题隐患时医生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并在唐冬古要求对受害人进行复诊时医生仍然没有进行复诊。××受害人2013年4月6日14:38的放射影像检查CT报告单中就能清楚地看出:6、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但医生却未对受害人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唐冬古于同日晚上11点赶到医院,医生告知受害人没有生命危险,肝肺没有问题以及医药费,同时承诺次日对受害人进行复诊。但次日医生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复诊,在唐冬古向医生反映后,医生仍未进行应该必要的检查,却称受害人无需进行复诊。直至同日20:45,受害人自诉胸闷,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气紧气促、血压偏低、心率加快的症状时,唐冬古跑到值班医生办公室叫医生,值班医生才把受害人送进放射科进行胸部CT检查。经检查,受害人的CT报告单显示××双侧胸腔积血(左侧大量)并左肺膨胀不全”,×ד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到此时的××双侧胸腔积血(左侧大量)并左肺膨胀不全”,医生才采取相应措施,给受害人实施床旁胸腔闭式引流术。最后手术失败,受害人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8日00:55宣告临床死亡。由此可见,医生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漏诊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情况发现太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致使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到医院就医,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而第二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全面、周到、××患者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在本案中正是由于第二医院的医生没有履行全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出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错过最佳医疗时间而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二医院对受害人的死亡有过错,应对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二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常规。根据胸外科诊疗常规,血胸的辅助检查有:1、X线检查,可明确血胸范围,或是否合并肋骨骨折,气胸,金属异物存留等。2、胸腔穿刺:抽出积血,即可确诊。而医生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胸腔穿刺的检查。并××对于非进行性血胸的治疗虽说一般少量血胸可自行吸收,不需穿刺抽吸,但若积血量较多而病情稳定者,应早起进行胸膜腔穿刺,抽取积血,促使肺膨胀,改善呼吸功能,也就是说并不是少量血胸、病情稳定就不需进行处理治疗,而××为了便于观察有无进行性出血,宜早期行闭式胸腔引流术,有效地排净胸腔内积血,促使肺膨胀,而不是第二医院所辩称的不需特殊处理仅严密观察,并××医生也没有对受害人的病情进行严密观察,由前述的××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到××双侧胸腔积血(左侧大量)并左肺膨胀不全”、拒绝复诊可见医生并没有认真对待病情严重的受害人,也无第二医院所说的严密观察。而受害人当时的情况更是一个处理不当便会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形,容不得马虎。第二医院辩称受害人的胸腔闭式引流术并没有失败,其死亡非其原因,此皆为推诿责任之词。手术的完成不代表手术成功,而××要不是医生没有认真对待受害人的病情,对诊断结果的存疑置之不理,是否就不会发生××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到××双侧胸腔积血(左侧大量)并左肺膨胀不全”的进化,是否就不会发生抢救无效死亡?绝大多数血胸都是因穿透性或钝性胸部创伤引起,作为一名有经验的医生,本着严谨的态度,理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治疗,××的前症更应认真对待,正是由于医生的疏忽、不严谨,没有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导致受害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引发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医院对受害人的死亡有过错,应对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害后果与第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伤后到第二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没有认真对待受害人的检查结果,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复诊,没有严格遵守诊疗规范,造成了受害人错过最佳诊疗时机。医生没有尽到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由于接诊医生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使得受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造成了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医生的过失医疗行为引起的。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损害后果与医生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受害人的自身损伤也可能存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如果医生能够负责一点,能够细心不马虎,能够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正确的治疗,也不会出现现在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第二医院应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以及本案案情,第二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第二医院主张没有过失行为,请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即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医院辩称,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唐利芳入院时情形:1.患者是因跳楼后入院。2013年4月6日14时许,唐利芳××其住处4楼跳楼自杀,后被接回医院救治。经医院初查:唐利芳双下肢不能自主活动,鼻腔出血,肋骨骨折,右趾骨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髌骨、髋骨骨折,回答不能切题,自言自语。××患者病情危重,入院后1个多小时即已告知家属。2.入院后医院已进行相关检查和救治、用药、护理。根据××外科学指南”的规定检查:(1)头部拍CT片,(2)上腹部拍CT片(查肝、胆、脾),(3)胸部DR。结论显示:多器官多部位损伤,多处骨折。二、医院处置符合医疗常规,并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医院对患者唐利芳已采取止血、补液、心电监护、病情告知等措施,××从2013年4月6日15时30分至2013年4月7日22时期间,体检患者心率(102)、呼吸(22),体温(36.7),血压(90/60),符合健康人指标。这些特征显示:患者生命特征平稳,并无进行性出血症状,无需开腔手术。2013年4月7日20时45分,患者诉胸闷,经查心率154,呼吸38,并作胸部CT,提示:考虑食管并纵膈血肿,双侧胸腔积血。医院于同日22时20分作胸腔引流术。考虑脉博、血压、胸腔引流量等指标,患者不符合开胸手术。××患者自诉胸闷至行引流术,只是1小时左右,故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认为血胸积液太多导致肺部不能呼吸,情况发现太晚,错过治疗时间,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说法不成立。按医疗规范:积液量分3等,小量:500ml以下,一般无需处理,可自行吸收;中等:500-1000ml,可作引流;大量:1000ml以上,可开腔手术。而本案只是400ml,故是否引流与死亡无关。就算左肺存在积液,但是右肺是没有或很少积液,能够维持基本的呼吸,不至于造成生命的危险。三、唐利芳的死因及因果关系。患者是因××四楼跳下,病情重致多部位、多脏器损害,虽经积极治疗,抗休克、××、胸腔引流,但仍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8日0时55分死亡,这属于目前医疗条件下不能有效防范的医疗技术局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4条2款,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7日内提出鉴定,并由死者近亲属签名。若虽对死因有异议但是逾期不提出鉴定的,由异议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医疗纠纷作为专业性很强的事项,应交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结论。唐利芳跳楼后是经报警由警方处理的,警方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了××尸体处理证明”,其死亡后患者丈夫罗宜寅对死亡原因不持异议,并已签名火化。在2015年11月5日开庭中,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代理人也说对死因没有异议。故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现反悔认为死因可疑有争议,理由不充分。很明显,由于尸体不存在导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能的原因是由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所致,故举证不能责任在于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而非医院。四、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要求医院赔偿有违诚信原则,也违背常理。患者唐利芳可能是因精神病及与其丈夫罗宜寅发生纠纷,而采取主动跳楼自杀,是患者自己以追求死亡为目的,并非医院将一个健康无生命危险的人医治致死。患者自杀引起的后果,医院却要承担责任,这就不可思议了。综上,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上诉无理,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第二医院向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赔偿损失1067558.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二医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6日下午,唐利芳××其住处江门市世纪花源1幢之二4楼高处坠落,立即被送往第二医院救治。当日14时09分开始,××患者唐利芳进行反射影像检查,DR报告单诊断:1、左下肺挫伤?2、右侧第五及八肋骨腋侧骨折。3、左侧趾骨上下支及右侧髋臼多发粉碎性骨折。4、考虑右足多个跗骨及跖骨近端骨折,请结合临床必要时CT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5、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6、腰椎骨质未见明显异常,请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CT报告单诊断:1、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2、左额部头皮血肿。3、肝胰脾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4、可疑右侧气腹。5、左后下纵膈心影后食管走行区团块状软组织密度影,考虑食管裂孔疝,请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6、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同日15时30分办理入院,入院记录显示:体格检查:神志尚清,表情痛苦,较烦躁,问答不能切题,自言自语,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全身皮肤粘膜未见黄染及出血点,全身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经专科检查:头颅五官发育正常,左眼睑瘀肿,压痛,未扪及骨折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大小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颜面部可见多处皮肤擦伤,少量渗血,双侧鼻腔可见少许渗血,口角无歪斜,牙齿完整,未见脱落或断裂。初步诊断:1.头部外伤:颅内出血?2.胸腹腔脏器损伤:空腔脏器破裂?3.肋骨骨折;3.左侧趾骨上下支及右侧髋臼多发粉碎性骨折;5.右足多个跗骨及跖骨近端骨折;6.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完成上述相关检查后,2013年4月6日15时30分,患者唐利芳办理住院手续,入住第二医院外科。××患者唐利芳予以止血、护脑、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心电监护、吸氧、观察生命体征等处理,××危(重)通知书》,告知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2013年4月7日20时45分,患者唐利芳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气紧气促、血压偏低、心率加快症状,第二医院值班医生予以救治的同时把唐利芳送放射科进行胸部CT检查。同日22时05分放射科医生电话报告胸部CT结果,值班医生为唐利芳施行床边胸腔闭式引流术,引出血性液体400ml。同日22时45分,唐利芳突然口吐白沫、面色苍白,继而呼吸停止、血压为0、心率为0、呼之不应。值班医生立即予以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机械呼吸、心电除颤、肾上腺素、阿托品、利多卡因等药物复苏及抢救治疗。2013年4月8日00时55分,唐利芳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经查1、左下肺挫伤;2、双侧胸腔积血(左侧大量)并左肺膨胀不全;3、双侧肋骨多发骨折。直至其双侧胸腔均出现积血,其中左侧胸腔出现大量积血,于是医生立即给受害人唐利芳实施床旁胸腔闭式引流术。但手术失败,受害人唐利芳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8日00:55宣告临床死亡。第二医院记录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最后诊断:1.胸部损伤:(1)急性肺栓塞?(2)急性心包填塞?(3)纵膈损伤及血肿?(4)血气胸,(5)肋骨骨折。2.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3.胸腔损伤:腹腔脏器破裂?4.左侧趾骨上下支及右侧髋臼多发粉碎性骨折。5.右足多个跗骨及跖骨近端骨折。6.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7.MODS。8.呼吸循环衰竭。9.精神分裂征。2013年4月23日,警方向江门市殡仪馆出具《尸体处理证明》,唐利芳的丈夫罗宜寅签名同意火化。2014年3月28日,一审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医疗纠纷诉前联调机制,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诉前联调,因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唐利芳实施的诊疗过程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针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经其审阅,认为导致被鉴定人死亡有多种因素参与,难以准确定性,故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不予受理答复函。2015年4月10日,在一审法院主持的医疗纠纷诉前联调过程中,因第二医院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调解,一审法院终结诉前联调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本案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利芳实施的诊疗过程进行鉴定,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经审阅,认为患者唐利芳死后未做尸体解剖检查,死因无法确定。因死亡无法科学、准确鉴定,其他鉴定委托事项也无法准确判定。故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函。另查明,唐冬古与谭金秀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唐利芳,儿子唐利洪。唐利芳与罗宜寅于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22日,唐利芳生育儿子唐某。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对唐利芳的丈夫罗宜寅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罗宜寅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第二医院作为医方,对患者唐利芳实施的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医院抗辩认为对患者唐利芳实施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第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第二医院对唐利芳实施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第二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1.关于第二医院对唐利芳实施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由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第二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放射影像检查DR报告单》等证据,并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一方面,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记录了第二医院对唐利芳医治的过程,××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现象;另一方面,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唐利芳入院后,第二医院未及时对其进行全身彻底检查,唐利芳××存在左侧胸腔积液?胸膜增厚的可能性”,但医生却未作进一步检查,第二医院存在过错,以及唐利芳自诉胸闷,出现面色苍白、烦燥不安、气紧气促、血压偏低、心率加快的症状后,才给受害人唐利芳实施床旁胸腔闭式引流术,而××手术失败。在审判实践中,因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行为,要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的专业评价综合作出判断。为此,针对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委托相关鉴定中心对第二医院在唐利芳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是否违反胸外科诊疗常规进行司法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审阅后认为导致被鉴定人死亡有多种因素参与,难以准确定性,故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不予受理答复函。之后,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亦认为患者唐利芳死后未做尸体解剖检查,死因无法确定。因死亡无法科学、准确鉴定,其他鉴定委托事项也无法准确判定。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函。在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第二医院在对唐利芳坠楼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的情况下,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第二医院存在过错,证据不足;第三方面,经一审法院审查,唐利芳因××高处坠楼后身体遭受损伤,在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第二医院医务人员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了病情和医疗措施,也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二医院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医院在对唐利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医院抗辩主张对唐利芳提供的诊疗活动不存在过错,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2.有关第二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第二医院作为医方对患者唐利芳的诊疗活动不存在过错,唐利芳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第二医院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在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无法证实××唐利芳提供的诊疗活动有过错,唐利芳的死亡与第二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第二医院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医院抗辩主张不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38元,由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二医院对唐利芳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唐冬古、谭金秀、唐某主张第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对第二医院在实施涉案医疗活动中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唐利芳坠楼受伤入院治疗期间,第二医院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了病情、医疗措施并及时提示了医疗风险等情况××经得确认;虽然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提交了《第二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放射影像检查DR报告单》等证据,但上述举证仅反映了第二医院对唐利芳医治的过程,未能证明第二医院此间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情形。其次,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其中所牵涉的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往往需要依靠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然而,由于唐利芳死后未经尸体解剖××已作尸体火化处理,以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分别以××未经尸体解剖,死亡由多种因素参与,难以准确定性”和××未经尸体解剖,死因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进而对于第二医院在对唐利芳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缺乏专业、科学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唐冬古、谭金秀、唐某在诉讼中凭其主观的认识和推断来主张第二医院构成医疗过错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唐冬古、谭金秀、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第二医院在对唐利芳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因此,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要求第二医院赔偿损失1067558.23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8.02元,由唐冬古、谭金秀、唐某负担,唐冬古、谭金秀、唐某申请免交获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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