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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等与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民特18号申请人吕某1。申请人吕某2。法定代理人吕福才,男,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蓝育娟,女,1944���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吕某1、吕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某1、吕某2共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威连是母子关系,2016年2月12日,申请人之父吕玉新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宁威连于2014年1月21日离婚后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其祖父吕福才、祖母蓝育娟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宁威连失踪,并指定吕福才、蓝育娟为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宁威连,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官田村屋背岭村民小组21号,原住陆川县温泉���官田村屋背岭村民小组,系申请人吕某1、吕某2的母亲。2014年1月21日,宁威连离婚后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申请人吕某1、吕某2于2016年6月7日申请宣告宁威连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宁威连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宁威连仍然下落不明。宁威连无任何财产。本院认为,宁威连自2014年1月21日便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但仍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多时间;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吕某1、吕某2申请宣告宁威连失踪后,本院也依法发出寻找宁威连公告,但宁威连仍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宁威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兆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小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