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天赋与许珉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赋,许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执行人许珉浩,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赋与被执行人许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许珉浩名下房产的款项部分受偿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且本院暂时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