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董斌与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074号原告董斌,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天台镇红赤水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泽毅,男,1979年11月16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晓廷、李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斌撤回对被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