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阳丽与韦高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阳丽,韦高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黎阳丽,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龙飞,柳州市柳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韦高站,男,1984年5月8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黎阳丽与韦高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该案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251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黎阳丽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之八望泰·北城华府5栋1-5号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黎阳丽以生效判决确定其不需承担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黎阳丽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之八望泰·北城华府5栋1-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元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