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傅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553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文,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傅超,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小静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垫富宝公司起诉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付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加盟商是指经过原告授权在所在地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垫000036027/京房山21600064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57949.56元,应还违约金5794.95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诉至法院请求令:1、被告傅超偿还原告垫富宝欠款57949.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7949.56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傅超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垫000036027/京房山21600064《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授权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该《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载明:”甲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傅超,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垫付卡卡号:×××。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垫付宝领用申请人(下称乙方)订立本合约,是基于乙方以下承诺达成的: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2、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期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第六条,其他。3、双方同意,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合同一式两份,在北京瑞鑫通达储运有限公司签署...乙方:傅超,见证人:温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俊修。2015年5月9��”。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合约上加盖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另查,2015年5月13日,垫富宝公司核定完成对傅超的授信额度为58000元。2015年5月17日上午11点42分,傅超在垫富宝公司卖方客户北京瑞鑫通达储运有限公司中消费58000元。2015年5月18号,垫富宝公司将这笔钱扣除服务费用后转账至北京瑞鑫通达储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上述款项到期日为2015年6月23日。再查,2015年6月4日,傅超向垫富宝公司清偿50.44元。剩余57949.56元欠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垫富宝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傅超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垫富宝公司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承诺函欠条、被告消费情况表、付款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及其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傅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依据垫富宝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垫富宝公司与傅超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垫富宝公司替垫付宝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买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本案中,垫富宝公司代傅超向北京瑞鑫通达储运有限公司履行了58000元清偿义务,傅超理应全额向垫富宝公司清偿上述欠款,但傅超仅偿还50.44元,剩余57949.56元始终未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确定傅超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傅超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傅超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确系过高。本案中垫富宝公司请求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垫富宝公司起诉要求傅超偿还借款及利息之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五万七千九百四十九元五角六分;二、被告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五万七千九百四十九元五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八元,由被告傅超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小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皖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