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保362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武,周德伟,张治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133号申请人:张全武,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周德伟,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张治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人张全武与被申请人周德伟、张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德伟、张治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其与王桂芳共有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房屋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德伟、张治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