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礼仁与吴传广、杨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仁,吴传广,杨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464号之一原告:王礼仁,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闵振东,男,系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传广,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杨美蓉,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仁与被告吴传广、杨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是否为被告杨美蓉与被告吴传广的夫妻共同债务,须以被告吴传广与杨美蓉离婚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廖小红审 判 员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微信公众号“”